繼國資委網站答復“央國企轉讓資產不得在阿里資產、京東拍賣進行”后,1月22日,國資委最新答復中明確表示:國有企業開展或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不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圍。
發布時間:2025-01-22
問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請問:國有企業從地方AMC公司購買債權(不良資產),再將債權轉讓給非國有企業。轉讓非國有企業時需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嗎?該情況是否屬于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
答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四十八條的“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指歸屬于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之間。“特定行業”是原則性要求,一般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有特定要求的行業。國有企業開展或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不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我們理解,上述問題的核心是國企通過AMC購買不良資產再轉讓是否受到交易機構的限制?國資委的答復是不受限制。
五大AMC是央國企,59家地方AMC中的大部分也是國企,其進行的不良債權轉讓一般按照財政部102號文之規定進行,其中第三條規定“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原則上采取進場交易、公開拍賣、網絡拍賣、競爭性談判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二)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
同時也規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員或機構轉讓資產:
(一)國家公務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
(二)該項資產處置工作相關中介機構所屬人員;
(三)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
(四)債務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屬公司,擔保企業及其控股下屬公司,債務企業的其他關聯企業;
(五)上述主體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
(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宜受讓的主體。
也就是說,但凡能從AMC手中購買到的不良債權都是合規的,國企對其再次轉讓,就已經不屬于32號文的限制了。
來源:不良資產頭條公眾號